(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钱定林与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定林,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钱定林,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委托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熊毅。被告: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定林诉被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3976.3)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定林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定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定林负担。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练天成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