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开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宏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负责人白皓,主任。被执行人朱建峰,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建民,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志,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开法执字第3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朱建峰、朱建民、张宏志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朱建峰、朱建民、张宏志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建峰、朱建民、张宏志银行存款十五万九千一百五十八元二角七分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