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平强申请张昆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强,张昆,董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平强,居民身份证号×××,男,1948年11月8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张昆(曾用名张坤),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52年11月23日生,满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董丽芬,×××,女,1956年5月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昆、董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昆存在呼兰区财政局的工程款4,478.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对本院(2013)呼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呼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良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