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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段秀芬诉被执行人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芬,王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段秀芬。被执行人王保平。申请执行人段秀芬诉被执行人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1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