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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凌荣进与钱晓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荣进,钱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凌荣进,男,汉族。被执行人钱晓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凌荣进与被执行人钱晓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和传票。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第一期款项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凌荣进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