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矾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陈思淇与董建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淇,董建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矾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思淇。法定代理人:陈修燕。委托代理人:张步胜。被告:董建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淇诉被告董建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淇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淇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思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陈思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