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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与嘉兴市航达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嘉兴市航达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213号原告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委托代理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航达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与被告嘉兴市航达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吴江市金元达铝型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