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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柴中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520号罪犯柴中伟,河北省唐县,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06月23日作出(1999)唐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柴中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以(2010)冀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2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冀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0月6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冀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9年4月20日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沧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2年;2012年1月1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柴中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柴中伟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中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审 判 员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