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欣妍,胡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杜欣妍,女,汉族,生于2004年12月22日。法定代理人王维贤,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胡玉珍,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1日。申请人杜欣妍与被申请人胡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乐民保字第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玉珍的青BCxx**号小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富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