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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涛、孙轩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孙轩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乳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凯,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轩强,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汽车维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坤,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希艳,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刑诉(2013)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孙轩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红艳、李静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于凯,被告人孙轩强及其辩护人张宏坤、王希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至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涛伙同孙轩强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州市、枣庄市、莱阳市、乳山市等地,采取破坏门锁、更换点火开关等手段,盗窃现代汽车十辆,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8410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涛、孙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涛自愿认罪、无前科;部分被盗车辆被追回,可对被告人王涛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轩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轩强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被盗部分车辆已返还被害人,造成损失相对较小,可以对被告人孙轩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至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涛伙同孙轩强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州市、枣庄市、莱阳市、乳山市等地,二被告人相互配合,采取破坏门锁、更换点火开关等手段,盗窃现代轿车6辆、起亚轿车4辆,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84.1万元。案发后7辆赃车被追回,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700元。被告人王涛、孙轩强于2013年1月15日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乳山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房晓明报警车辆丢失情况;2、乳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实对被告人王涛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机动车钥匙8把、机动车行驶证、文某身份证、暂住证等物品,从被告人孙轩强处扣押机动车5辆及返还被害人情况;3、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李村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情况;4、被告人王涛、孙轩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丢失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情况,从被告人孙轩强处获赔经济损失50700元;2、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证实丢失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月被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追回的经过;3、被害人崔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丢失一辆起亚K2汽车后报警,该车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追回等情况;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丢失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况;5、被害人牟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丢失一辆起亚K2汽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况;6、被害人位某的陈述、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转移登记信息、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等,证实丢失一辆起亚K2汽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况;7、被害人邹某的陈述、汽车销售公司顾客信息登记表、盗窃轿车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实丢失一辆现代瑞纳轿车等情况;8、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丢失一辆现代名驭汽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等情况;9、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丢失一辆起亚狮跑汽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况;10、被害人韩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丢失一辆现代瑞纳汽车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的证言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手续、委托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实史某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的情况;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手续、委托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实李某甲在二手车市场从一名叫文雅的女子手中购买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的情况;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她的朋友赵航曾在遵义二手车市场购买过一辆香槟色起亚K2轿车;4、证人江某、徐某、孙某甲、潘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涛、孙轩强曾到汽车服务中心修理机动车的情况;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望伟让她到老家院子里找了一台现代汽车发动机送到乳山市公安局。6、证人祖某的证言,证实帮她丈夫王涛卖轿车的经过。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涛供述,他和孙轩强都是汽车维修工,自2012年8月前后至2013年1月,他伙同孙轩强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州市、枣庄市、莱西市、莱阳市、平度市、诸城市、日照市、乳山市等地,采取破坏门锁、更换点火开关等手段,先后盗窃3辆现代伊兰特轿车、3辆起亚K2轿车、1辆现代名驭轿车、2辆现代瑞纳轿车、1辆起亚狮跑汽车,并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改变车架号码,套用其它车辆手续,到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等的经过。2、被告人孙轩强的供述,与被告人王涛供述基本一致。五、鉴定意见威乳价鉴字(2013)023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孙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涛、孙轩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对被告人王涛、孙轩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涛自愿认罪、无前科,被盗车辆大部分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孙轩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轩强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轩强与王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均实施了破坏门锁、更换点火开关,并驾驶被盗车辆离开作案现场、出售赃车等行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轩强部分车辆已返还被害人,造成损失相对较小,且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孙轩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义全人民陪审员  林书基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