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与何保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何保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万纪子,总经理。被告何保国,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保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海静机械(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