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陈有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陈有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宗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庆,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分公司职工,住漳平市。被告陈有清,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被告陈有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