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诉被告李志扬、龙金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李志扬,龙金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杨芳,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扬,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龙金梅,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李志扬、龙金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调解后,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欠款。原告杨芳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雄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