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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许秀云与林兰芳、陈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秀云,陈昱,林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64号原告许秀云,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昱,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林兰芳,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云与被告陈昱、林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陈昱名下的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古田路9号福胜大厦某单元和被告林兰芳名下闽侯县南屿镇旗山路1号旗山文城的产权以及登记在被告林兰芳名下丰田牌小型汽车,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陈景华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路新港里7号新港里新村某单元和登记在案外人许金彬名下的坐落于长乐市航城街道阳光花园9#楼某单元和地下杂物间的房屋所有权以及登记在许秀云名下属其所有宝马牌的小型轿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登记在被告陈昱名下的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古田路9号福胜大厦某单元的产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人民陪审员 林天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