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马民初字第0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丁学付、谭庆伍与朱帮田暨反诉朱帮田与反诉被告丁学付、谭庆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0945号原告丁学付原告谭庆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晁祥鹏,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帮田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付、谭庆伍与被告朱帮田暨反诉原告朱帮田与反诉被告丁学付、谭庆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丁学付、谭庆伍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朱帮田以本诉原告已撤诉为由,亦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丁学付、谭庆伍及被告(反诉原告)朱帮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丁学付、谭庆伍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朱帮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丁学付、谭庆伍负担(已预交);反诉费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朱帮田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