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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州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裴正强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正强,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州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裴正强。被执行人张超。申请执行人裴正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崇州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裴正强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四川金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超在崇州市崇阳镇东泉村的万成园艺场内的桂花树、银杏树、黄桷树等苗木。两次流拍后,2013年9月3日,在本院组织的变卖中,买受人崇州市交通运输局以9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优先支付的费用以及分摊处置资产价差损失外,由债权人蒲天贵、陈中池、裴正强、卢志杨按债权比例平均分配,裴正强分得39030元(其中含代张超垫付万成园艺场拖欠的地租、人工工资19011元,该款可以另行向张超追偿,诉讼时效为2年。从垫付之日2013年9月6日起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9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39030元。被执行人张超尚欠申请执行人裴正强人民币10970元(代张超垫付万成园艺场拖欠的地租、人工工资19011元可以另行向张超追偿,诉讼时效为2年。从垫付之日2013年9月6日起算)。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2)崇州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