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宋伟与苏州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苏州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0283号原告宋伟。被告苏州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路519号。委托代理人金倍礼。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诉被告苏州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 判 长 邵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