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凤平劳动争议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平,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平。被执行人: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凤平与被执行人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旅费及伙食费合计人民币4838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