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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牛善宁与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牛善宁,男,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善宁与被告广宗桥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于返还其在被告超市内待销售的安儿乐纸尿裤、卫生巾等,以降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会影响原告的销售,可能会扩大原告的损失,且被告处有部分原告待销售的货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先予返还原告牛善宁安儿乐纸尿裤、卫生巾等(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卫胜文代理审判员刘丰人民陪审员李卫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