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敏与陈红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陈红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641号原告刘敏,女,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芳影,江苏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建,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敏诉被告陈红建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的委托代理人张芳影,被告陈红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敏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0年11月9日生一子陈宗元,2008年4月28日生一女陈稳新,现在两孩子一直跟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相识时由于年龄较小,了解不深,同居后也未建立起感情,两人经常因小事发生争执,不吵就打,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原告愿意抚养非婚生女陈稳新。非婚生子陈宗元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陈红建辩称:原被告已领取了结婚证,但现在丢失了。答辩人与原告的感情较好,还能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敏与被告陈红建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11月9日生一子陈宗元,2008年4月28日生一女陈稳新,现在两孩子一直跟被告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丰县档案馆出具的证明、陈宗元的户口簿、陈稳新的出生医学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非婚生子女陈宗元、陈稳新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男孩陈宗元、女孩陈稳新系原、被告的共同子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原告刘敏要求其抚养女儿陈稳新,被告抚养儿子陈宗元,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红建的“已领取了结婚证,但现在丢失了”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宗元由被告陈红建抚养,陈稳新由原告刘敏抚养。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