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榆林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榆林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榆林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晓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