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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赵利莲与付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莲,付文广,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947号原告赵利莲,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生。被告付文广,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3号250室。法定代表人刘树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莲诉被告付文广、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莲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计3092元,财产保全费2148元,合计5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崇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春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