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李×,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张×,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 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