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谢甲荣与张贵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张贵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张贵茂,男,生于1959年3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贵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贵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工程款70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贵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2014年1月28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贵茂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剩余工程70500元;于2014年1月28日前给付30000元,下欠405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次性付清。申请执行费960元未交纳。执行款3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贵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按约定内容履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履行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内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