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守君诉杨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守君,杨雷,杨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潘守君,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杨雷,现住新乐市。被告杨新波,现住新乐市。原告潘守君与被告杨雷、杨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守君于2015年1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守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展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