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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春火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201号罪犯陈春火,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春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春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