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天法民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株天法民催字第52号申请人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岩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株洲欧格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株洲分行,票面金额为43537元号码为30900053/2592084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人本集团上海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兴业银行株洲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劲松人民陪审员 李树仁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天伦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