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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澍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燕,女,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吴某,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卫瑞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