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金某某要求宣告胡B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金某某,女,户籍地本市。委托代理人胡A,母女关系,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金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B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某某以被申请人胡B于2007年8月15日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胡B死亡的申请。经查,被申请人胡B(曾用名胡C),男,户籍地本市,系申请人金某某丈夫。胡B于2007年8月15日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天山路派出所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29日发出寻找胡B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B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B于2007年8月15日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户口簿、报失踪人记录、户籍资料摘抄等证据为证,胡B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B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寅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