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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林某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725号罪犯林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林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