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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张殿臣申请执行赵兰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60号赵兰亭:你与张殿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源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原告张殿臣4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