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萍,丘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周莉萍,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丘艳,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莉萍与被告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莉萍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莉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