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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已办理离婚证为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