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刑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洪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洪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211号罪犯马洪亮,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蛟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亮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洪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