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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天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天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衢州市天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峰。委托代理人毛宗慧。委托代理人盛兴中。被告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天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主张债权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天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衢州市天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  杨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