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夏中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中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刑执字第204号罪犯夏中涛,现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中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以(2011)鲁刑四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北墅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四年一月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北墅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夏中涛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夏中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夏中涛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夏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夏中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