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王涛、侯端忠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侯端忠,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侯端忠(别名:侯东)。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任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涛伙同被告人侯端忠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北月河27号楼东侧,盗窃张某甲鲁G×××××号江铃宝典皮卡车一辆(价值22000元)。2、2011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被告人侯端忠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北宫西街北园小区27号楼5单元处,盗窃陈某某鲁V×××××号尼桑蓝鸟牌轿车一辆(价值65000元)。3、2011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向阳小区19号楼东单元处,盗窃余某某鲁V×××××号长安星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18000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王涛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涛伙同被告人侯端忠预谋盗窃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北月河27号楼东侧,盗窃张某甲鲁G×××××号江铃宝典皮卡车一辆(价值22000元)。2、2011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被告人侯端忠预谋盗窃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北宫西街北园小区27号楼5单元处,盗窃陈某某鲁V×××××号尼桑蓝鸟牌轿车一辆(价值65000元)。3、2011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涛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向阳小区19号楼东单元处,盗窃余某某鲁V×××××号长安星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1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盗尼桑蓝鸟牌轿车一辆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涛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被告人王涛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12年3月20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被盗车辆照片,证实涉案被盗尼桑蓝鸟牌轿车的情况;(2)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涛、李某某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侯端忠、李某某曾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的情况;(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2)任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在押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涛曾被刑事处罚等情况;(4)被盗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被盗车辆的情况;(5)交出条,证实被告人侯端忠亲属将尼桑蓝鸟轿车交给公安机关的情况。3、证人证言:(1)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的一天,从张怀玉处拿走鲁V×××××车牌一副等情况;(2)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与其联系出售一辆鲁V×××××号尼桑牌轿车,因该车没有任何手续而没有购买,将车牌卸下放在家中,后被刘某某拿走等情况;(3)苑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0日晚,在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北月河27号楼东侧,其停放于此的鲁G×××××号墨绿色江铃宝典皮卡车被盗,车主系张某甲等情况;(4)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日晚,在潍坊市潍城区北关北宫西街北园小区27号楼5单元处,其停放于此的鲁V×××××号尼桑蓝鸟牌轿车被盗等情况;(5)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5日,将停放在被告人侯端忠家中的尼桑蓝鸟牌轿车交给公安机关等情况;(6)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等情况。4、被害人陈述:(1)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份,肖某某驾驶的其鲁V×××××号尼桑蓝鸟牌轿车被盗等情况;(2)张某甲的陈述,2011年11月份,苑某驾驶的其鲁G×××××号江铃宝典皮卡车被盗等情况;(3)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1日晚,在潍坊市潍城区南关向阳小区19号楼东单元处,其停放于此的鲁V×××××号长安星光牌面包车被盗等情况。5、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6、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车辆的价值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涛、李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及被告人王涛对被告人侯端忠、李某某进行辨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涛、侯端忠参与盗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涛、侯端忠、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2)任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3个月零4日折抵刑期3个月零4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25000元,余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侯端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徐菲菲代理审判员 宋世强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