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房志鹏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志鹏,陈福山,李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房志鹏。被申请人陈福山。被申请人李素香。申请人房志鹏因与被申请人陈福山、李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福山、李素香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福山、李素香7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子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