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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弋革会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弋革会,弋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19-1号申请人弋革会,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弋福康,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户民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弋福康驾驶的陕汽奥龙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L2M43DX051138)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弋福康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汽奥龙自卸货车(车架号:LZGCL2M43DX051138)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