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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4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马中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马中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92-2号原告刘建红。委托代理人马学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中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光,总经理。地址:胜利东街北海大厦4楼。委托代理人董雪蕾,该公司职工。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49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被告马中杰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刘建红与被告马中杰已协商解决,同意解除对被告马中杰车辆的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中杰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付光芹人民陪审员  孙启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