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岚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乙,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已经自行协商离婚并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翁  才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