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乙,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已经自行协商离婚并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翁 才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