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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甘仲娟、陈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甘仲娟,陈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仲娟,女,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鸿辉,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仲娟、陈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吴健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