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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付社与孙昌满、岳阳县翅翔烟花鞭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社,孙昌满,岳阳县翅翔烟花鞭炮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陈付社与孙昌满、岳阳县翅翔烟花鞭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岳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陈付社,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昌满,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湘群,湖南忠信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翅翔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欧恕波,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荣,男,湖南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社与被告孙昌满、被告岳阳县翅翔烟花鞭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社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付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征收1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合一人民陪审员  吴霞飞人民陪审员  吴 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兴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