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范明与徐刚、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明,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范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徐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范明与被申请人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刚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楼房,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刚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的楼房,予以查封,不允许其私自过户、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亮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