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在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蕾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