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田X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X驾驶陕A8U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宝塔区市场沟顺延酒店停车场由南向北出停车场时,撞于停车场升降杆上发生事故,致陕A8U9**号车及升降杆受损。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外)(2014)第0034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田X的血醇浓度为208.49mg/100ml。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又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田X与常海东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田X一次性赔偿常海东升降杆维修费10000元,已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外)(2014)第0034号血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田X当庭表示认罪,真诚悔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