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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长民特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杜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X,杜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长民特字第001号申请人张XX,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XX,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XX申请宣告杜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XX诉称:201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杜XX所在的“苏连云港货1368”货轮在途经江苏省滨海县海域(北纬34度27.2分、东经120度10.6分处),海上突起风流,致被申请人所在的货轮发生倾覆,船上9人全部落水,3人获救。后找到5人尸体,被申请人杜XX的尸体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杜XX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被申请人死亡。现要求宣告杜XX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杜XX,汉族,居民,系申请人张XX次子。2010年8月20日16时左右,船号为苏连云港货1368货船由山东日照港载石料开往滨海,行驶至滨海头罾附近海域(N34°27.2/、E120°10.6/)发生倾覆事故,船上9人全部落水,后经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其中3人获救,包括被申请人杜XX在内的6人失踪,后寻找到5具尸体,被申请人的尸体至今找到。从被申请人发生事故至今已有三年多。杜XX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张XX向本院申请宣告杜XX死亡。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杜XX已无生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2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杜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因意外事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201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杜XX失踪,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搜救未果,该中心并出具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杜XX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杜XX仍然下落不明。故对被申请人杜XX失踪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武向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霞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