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乔步德与王海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步德,王海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乔步德。被告王海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步德诉被告王海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步德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晁俊启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