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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乔步德与王海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步德,王海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乔步德。被告王海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步德诉被告王海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步德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晁俊启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