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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渠与季友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渠,季友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渠。委托代理人邓晓强。被告季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渠与被告季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柏 玲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