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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郑庆林、陈小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郑庆林,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保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路中银大厦。法定代表人:蔡永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水,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庆林。被申请人:陈小燕。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郑庆林、陈小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庆林、陈小燕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园林东路永安公寓B幢1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27198,共有权证号:027199)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庆林、陈小燕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园林东路永安公寓B幢1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27198,共有权证号:027199)。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西西 来源:百度“”